question-icon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正确的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涉及民事权利的纠纷,有人跟我提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具体都有哪些规定,也不知道怎样判断哪些规定是正确的。想了解一下,能从哪些方面来判断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规定的正确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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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你有权利去主张,但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去做,之后再去法院要求保护这个权利,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小红没还钱,从这个时候小明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民法典》中还有一些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比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情况,是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 此外,诉讼时效还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所以,判断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规定是否正确,要依据《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特殊规定以及中止、中断等方面的具体条文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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