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诉讼中就可能面临败诉风险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非《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程序问题,《民法典》规定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比如说,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到了还款日期小红没还钱,从这时起小明就知道自己权利可能受损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三年小明都没去法院起诉小红还钱,当小明再去法院起诉时,小红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小明就可能会败诉。 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小明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找小红催过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