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娘家土地上收到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结婚后,娘家土地被征收,我收到了一笔赔偿金。现在和另一半在财产方面有些状况,想知道这笔在娘家土地上收到的赔偿金,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能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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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娘家土地上收到的赔偿金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土地征用补偿款主要是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设备费用,是对失地农民未来生计的赔偿 。它和夫妻双方婚后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赠与财产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实际上是对一方在婚前所承包土地权益的延续,所以通常不应列入“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内,理应由被征地的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 不过,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娘家的征地补偿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购房、装修等方面,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等,在这种情形下,这部分补偿款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这笔赔偿金一定是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在离婚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分割 。 人身依附性:在这里指土地补偿款是基于被征地者与土地的特定关系而产生,只与被征地的人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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