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值得深入了解吗?
我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看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不太清楚这一款在实际生活中有多大的价值,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必要去深入学习了解它,所以想问问这一款到底值不值得我花时间去研究呢?
展开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一款主要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以往,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一条款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特定严重犯罪情形进行了突破。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且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些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它完善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低龄犯罪行为有了更合理的处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整体框架中,它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一个重要补充,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从社会层面看,随着社会发展,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条款的出台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如果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深入了解这一款是必须的,因为在处理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直接用到。如果是普通公民,了解这一款也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明白即使是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引导自己和身边的人遵守法律。所以,总体来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非常值得深入了解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