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在临近试用期将员工辞退合法吗?


工厂在临近试用期将员工辞退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工厂能证明员工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辞退就是合法的。例如,工厂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需要具备某种特定技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该技能,工厂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符合这些情况,工厂在满足相应程序后也可以辞退员工。 但如果工厂不能证明员工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仅仅是随意以一些不合理的理由在临近试用期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辞退就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工厂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工厂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