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后满一个月后不去是否算自动撤销?
我和另一半去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冷静期过了一个月,由于一些原因我不想去办后续手续了。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算自动撤销离婚登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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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又有三十天的时间供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等同于自动撤销了这次离婚登记。 所以,如果你们在离婚登记后满一个月(冷静期三十天已过),并且在之后的三十天内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算自动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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