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保护是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来划分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自愿,也就是男女双方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愿结合,没有受到任何一方强迫或者第三方干涉;二是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是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是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双方享有和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的义务、财产共有等权利。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与事实婚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直接适用法定的分割原则,而是要根据各自的贡献等因素确定。不过,如果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义务。 此外,即便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登记婚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先有法律婚姻,之后又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情况就构成重婚罪。 总之,1994年2月1日是关键的时间界限,判断事实婚姻是否受保护,要先看时间,再看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