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盖章是人力资源部的章是否有效?
我和单位签合同,发现单位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的章,不是公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我就担心这样的盖章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影响这份合同对单位的约束力。要是之后出了问题,这份盖着人力资源部章的合同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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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单位盖章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具有代表单位意志的法律效力,在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使用这两类章通常是被广泛认可的。而人力资源部的章是单位内部部门的印章,其使用范围主要局限于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内部事务,比如员工考勤记录、内部人事调动通知等。 从法律原理上讲,单位的行为需要通过具有代表权的主体以单位名义来实施。人力资源部作为单位的内设部门,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职责是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如果单位没有明确授权人力资源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其部门章,那么仅加盖人力资源部章的合同,可能不具有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一些情形让你有理由相信人力资源部盖章的行为是得到单位授权的,比如之前单位也有类似用人力资源部章签订合同且认可效力的情况,或者单位相关负责人口头表示可以用该章签订合同等,那么这份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如果之后发生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要求单位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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