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过了就无罪了吗?
我有个事挺纠结的。之前我和别人有点纠纷,对方当时好像有违法行为,但我一直没去追究。现在时间过去挺久了,我听说有追诉时效这回事,就想问问,是不是追诉时效过了,对方就算之前做了违法的事,也相当于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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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过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一定无罪。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案件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另外,若被害人及时控告,但司法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同样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以,追诉时效过了不能简单等同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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