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老板说招到人再走,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我在试用期提出了辞职,可老板却要求我得等到他招到新员工后才能走。我现在着急离开去处理一些个人事务,也担心这种要求是否会影响我的合法权益。我就想知道从劳动法角度看,老板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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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老板说招到人再走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进一步了解和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等待用人单位招到新员工。 例如,小王在某公司试用期内,因个人发展原因决定辞职,他于1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通知。那么,到1月4日,小王就可以正式离职,公司不能以未招到新人为由阻止他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等待招到新人再离职,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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