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方协议之后出国读博是否需要毁约?
我之前和一家单位签了三方协议,现在拿到国外学校的博士offer,打算出国读博。这种情况下我需不需要和签三方的单位毁约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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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明确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同时也约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三方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方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所以它属于合同的一种。 当毕业生签了三方协议后又决定出国读博,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履行三方协议约定的行为。一般来说,三方协议中会约定违约条款,明确如果毕业生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 不过,是否一定要毁约,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够友好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毕业生不出国读博而不追究违约责任,那么就可以不毁约。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毕业生坚持出国读博,那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签了三方协议之后出国读博是否需要毁约,要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协商情况以及三方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果构成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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