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用交了,这是真的吗?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费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缴纳的,但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业主确实有可能不用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首先,我们要明白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和物业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按照合同履行缴费义务是基本原则。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如果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突然增加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了原本约定的收费标准,那么对于这部分违规收取的费用,业主是可以不用交的。 另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也有权要求减免物业费。比如说,物业承诺小区有24小时安保巡逻,但实际很少看到安保人员巡逻,导致小区经常发生盗窃事件;或者小区的卫生状况很差,垃圾长时间不清理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和物业进行协商,要求减少物业费的缴纳。如果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比例。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不能随意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以,是否需要交物业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不用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