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分公司开的是否有效?
我从分公司离职后,分公司给我开了离职证明,但我担心这个证明没有效力。因为听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知道这样的离职证明在后续找工作、办理社保等事务中能不能被认可。想了解下分公司开的离职证明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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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分公司开的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从法律角度来说,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只要其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不过,通常情况下,离职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并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果离职证明仅仅加盖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则该证明将被视为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都适用本法。这表明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离职相关事宜受法律调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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