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
我遇到了一个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有个债务人,他的一批货物先抵押给了别人,后来因为加工这批货物又产生了留置权。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是不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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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情况下,留置权具有优先性。 从立法目的来看,留置权人通常是因为对标的物进行了加工、修理等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使得标的物的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有利于鼓励债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增值行为,也符合公平原则。而且留置权人往往是直接占有该动产,相比抵押权人,其对标的物的控制更为直接和紧密。 因此,在同一动产上,如果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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