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金当年计提当年发放是否可行?
我所在的公司打算给员工发一次性奖金,已经在当年进行了计提。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笔一次性奖金当年计提后当年发放是可以的吗?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者税务问题?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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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中,一次性奖金当年计提当年发放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企业如果在当年确定了员工的一次性奖金金额并进行了计提,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从税务处理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给员工,是可以在计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一次性奖金当年计提当年发放不仅在会计处理上符合会计准则,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也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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