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适用赠与合同?


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适用赠与合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赋予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 然而,离婚协议中涉及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特殊性。离婚协议往往是一个整体,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还涉及到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这些条款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即生效。此时,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以及整个离婚协议的履行紧密相连。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律精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通常不能简单地适用赠与合同中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因为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损害另一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所以,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不过,如果出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赠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