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愿意折价补偿是否可行?
我所在的公司说不给我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愿意把这些费用折价补偿给我。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对我以后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想问问这种社保公积金折价补偿的做法到底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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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愿意折价补偿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社保和公积金的概念。社保即社会保险,它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表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将社保公积金折价补偿给员工,看似是给了员工实惠,但实际上破坏了社保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从员工角度看,折价补偿可能使员工在未来面临医疗、养老、购房等问题时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从法律层面讲,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社保公积金,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不应采取社保公积金折价补偿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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