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误工时间是否由医院开具?
我受了工伤,涉及到误工时间的确定。我不太清楚这个误工时间到底该怎么确定,是由医院来开具相关证明吗?我担心如果不是医院开,自己确定的时间不被认可,影响后续的赔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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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务中,误工时间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环节。首先来解释一下误工时间,它指的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劳动的这段时间。 一般来说,医院在误工时间的确定上起到关键作用。医院通常会依据伤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情况,出具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其中会包含建议休息的时间,这个建议休息时间可以作为误工时间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比如,医生根据伤者骨折的愈合情况,判断伤者需要休息三个月,这三个月就可能是误工时间。 不过,误工时间并不完全由医院单方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如果伤者最终被认定为伤残,并且是持续误工的状态,误工时间可以从受伤开始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而不一定完全按照医院最初开具的休息时间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误工时间没有争议,那么医院开具的证明就可以作为确定误工时间的依据。但要是双方存在争议,可能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来进一步确定准确的误工时间。司法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伤者的病历、治疗过程、恢复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给出一个更专业、客观的误工时间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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