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发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工地受伤的情况下,发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这些概念。发包单位就是把工程包出去的一方,而承包单位则是承接这个工程的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这一条主要说的是帮工的情况,但从整体的法律精神来讲,强调了在劳务过程中保障劳动者权益。 如果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在工地受伤的实际情况中,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那么当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发包单位有义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来进行工程建设,若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工人受伤,就需要和承包单位一起对受伤工人的损失负责,这里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发包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时更加谨慎,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