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首先说工作内容,它一般指的就是工作岗位。在约定工作内容时,要遵循具体明确但也不宜过细的原则。太具体了,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时可能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太模糊又可能不合法。通常建议约定为某一类的工作岗位,并且最好把可能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罗列出来,设置兜底条款。这是因为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不可空缺,而且明确的工作内容在劳动者上班过程中出现伤亡时,有助于确定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避免额外举证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工作内容。 接着是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就是平时上班的地方,如果有出差情况,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即可;要是外派则需要明确具体地点。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像销售岗位,要把各个地点罗列出来;对于一定时间要轮换工作地点的,如保安、工程项目工作等岗位,也需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工作地点变动或可能变动给劳动者带来不便,用人单位最好设定相应措施减轻劳动者负担,比如发放交通补助、生活补助等。这是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再讲讲工作时间。法律规定要保证劳动者至少每周休息一日(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同时,要约定好加班安排及认定条件。如果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否则约定的特殊工时制度条款无效。具体审批办法,可查看《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当地的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劳动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相关概念: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