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倒班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在了解劳动法关于倒班工作时间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要求。 倒班工作属于特殊的工作时间安排,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如果企业安排倒班工作,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听取劳动者意见后,采用合适的方式安排倒班,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其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