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作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限制以及特殊工时制度等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之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其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并且加班时间是有限制的。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职工,可能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这时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