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时有租赁合同纠纷,拆迁单位是否可以进行拆迁?
我这边涉及到土地征收的事儿,目前这块土地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拆迁单位到底能不能正常进行拆迁呀?要是能拆,具体是怎么个流程和依据呢?要是不能拆,那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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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时,即便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拆迁单位通常也是可以进行拆迁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政府部门的征地决策具有法定效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就可以进行后续的拆迁工作,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影响拆迁进程,该纠纷是租户和房东之间需要自行解决的问题。 同时,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不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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