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有一块土地,之前一直在缴纳土地使用税。现在情况有变,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可以终止,具体的终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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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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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也叫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当出现特定情形时,纳税义务会终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般来说,常见导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情况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等。例如,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当完成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实质变化,从转让方变更到受让方时,转让方在该月月末就终止了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若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自政府相关收回文件生效,土地的实物状态已脱离纳税人控制,那么从该月月末起,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终止了。 纳税人要密切关注土地的相关状态变化,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准确确定纳税义务终止时间,避免多缴或者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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