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清偿顺序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做一笔借贷业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现在债务人到期无法还款,我不太清楚这些担保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关于混合担保清偿顺序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好确定我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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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的情形。关于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通俗来讲,如果债权人和各担保人之间对清偿顺序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比如约定先由保证人还钱,不足部分再拍卖抵押物,那就依此执行。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而且是债务人自己拿东西做了担保,那债权人得先把债务人的担保物拿去变现来实现债权。要是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找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也可以找保证人。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在替债务人还完钱后,是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这笔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同时也明确了各担保人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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