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某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要承担的债务。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一方借了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就该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负连带责任。不过,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关于离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负连带责任,不论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其中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但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会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比如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 ,而且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另外,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如果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在确定管辖法院方面,如果实际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某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对应法律关系,案件不应适用一般合同类案件管辖原则,需按照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追偿权:夫妻一方承担了共同债务后,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讨债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