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是什 么?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很大伤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我的诉求,所以想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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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不过,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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