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担保,后来发现还有其他担保人。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多承担了担保责任,能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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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指在多个担保人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了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多还了钱,就可以找其他人要回属于他们该承担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一般而言,如果多个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那么当一个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份额时,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的部分。若没有约定份额,那么各个担保人应当平均分担担保责任。比如债务是10万元,有两个担保人,没有约定份额,那么每人理论上承担5万元。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全部10万元,就可以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5万元。 不过,行使追偿权也有一些限制条件。首先,担保人必须已经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就是已经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其次,追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多承担的部分,并且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其他担保人有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也可以对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主张。比如债务人已经部分偿还债务,但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不知情而全额偿还,其他担保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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