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验收实际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未经验收就实际使用的情况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对于发包人来说,如果其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就实际使用,那么就视为其认可了工程质量。此后,发包人不能再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工程的现状进行了接受,放弃了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承包人而言,虽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其对一般的质量问题可以免责,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仍然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核心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法律要求承包人对这两部分质量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建设工程未验收就被实际使用的情况,双方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纠纷。发包人应认识到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也应明确自己在不同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范围。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