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期的起算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生病了需要请医疗期,但不太清楚医疗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医疗期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有明确的依据和解释,让我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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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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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通俗来讲,就是员工生病了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了,需要停工治疗,在这段时间内单位不能随便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的起算时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也就是说,从员工开始休病假的第一天,医疗期就开始起算了。 例如,如果员工从1月1日开始请病假,那么医疗期就从1月1日起算。而且是累计计算的,如果员工中间有上班,之后又请病假,之前请病假的时间也会计入医疗期内。 对于不同的累计病休时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并且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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