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承担责任?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但是现在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我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我也知道这样做可能不太对,就是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啊?是赔点钱就行,还是有其他麻烦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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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违约责任,简单讲就是合同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失,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说合同写明提前解约要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那就得照付。 要是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比如承租人因为突然要找新住处而多花的搬家费、临时住宿费等;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过这个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像发生自然灾害使得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相关概念: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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