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法定情形,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项。 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玩忽职守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等导致错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这种情形下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 其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能够撤销。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决定就是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程序要求。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些程序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那么该决定就存在瑕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可被撤销。 另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同样可以撤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申请资格和法定条件。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获得了行政许可,该许可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机关可依法撤销。 最后,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过,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同时,因行政机关的原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