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反悔卖便宜了要补差价属于什么行为?
我之前在一家店里买了件商品,价格挺实惠就下单付款了。结果过了几天商家联系我说卖便宜了,让我补差价。我觉得很不合理,不明白商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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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反悔卖便宜了要求消费者补差价,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涉及到多个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当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交易并完成付款,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买卖商品的场景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商家接受订单,这一系列行为就构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商家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商家在交易完成后反悔,要求消费者补差价,这种行为违反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再者,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商家在交易时确定了价格,事后又以卖便宜为由要求补差价,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不合理的补差价要求,如果商家因此不履行交付商品等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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