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有房贷,离婚后又结婚该怎么处理?
我结婚前贷款买了房,后来离婚了,现在又再婚了。之前那套房子的房贷还没还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房子到底怎么算,和现在的配偶有什么关系,想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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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这种情况涉及到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购买,那么房子本身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其中首付部分毫无疑问归购买方。 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回到离婚又结婚的情况,若房子在再婚前已经处理完毕,那么和新的婚姻关系没有关联;若还存在未处理的房贷及产权问题,那还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和处理,新配偶不直接涉及之前婚姻中房子的处理,但如果再婚后又涉及共同偿还之前房贷,那么对于这部分贡献可以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时考虑。 相关概念: 个人财产:就是明确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财产,像一方婚前就有的财产,法律明确保护其归个人所有。 共同还贷: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偿还购房贷款的行为。 房产增值部分:是指房产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市场因素等导致价值上升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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