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到劳动局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所以是员工和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在试用期内要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离职即可。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同情形。比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还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像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另外,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到劳动局去主动办理,但后续企业要把职工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劳动局,如果员工交纳失业保险满一年,还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金。 相关概念: -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立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 -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建立后,由于某种原因劳动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