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给单位还是给个人?
我受了工伤,经过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现在补助金下来了,单位说要把这笔钱收上去,可我觉得这应该是给我的。我不太清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到底是该给单位还是给我个人,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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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它是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个人的,而不是给单位。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针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受到损伤,影响了其劳动能力和未来的职业发展,给予的经济上的弥补。这笔钱的目的在于帮助工伤职工缓解因伤残带来的生活和经济压力,比如用于后续的康复治疗、生活开销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里明确了支付对象是工伤职工本人。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鉴定伤残等级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所以,单位无权截留这笔属于工伤职工个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单位私自截留,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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