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公积金缴费单位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已经离职了。但我对原公司作为公积金缴费单位这方面不太清楚,比如原公司在我在职期间有哪些缴费义务,离职后又有什么后续的责任,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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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它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目的是帮助职工解决住房相关问题,比如购房、建房、租房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关于原公司作为公积金缴费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三条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就意味着原公司有义务为在职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所以,当你在原公司在职时,原公司要按时为你缴存公积金;当你离职后,原公司需要根据规定为你办理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如果原公司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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