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报案与受立案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点事儿去公安机关报案了,但是不太清楚他们接报案和受立案的流程和规定是怎样的。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按照规定来处理我的案子,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接报案与受立案工作方面都有啥规定,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展开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受立案工作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方面,以保障公民报案权益和案件处理的规范性。 首先是接报案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这意味着只要有人来报案,公安机关不能拒绝,要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且留下证据,方便后续处理。 其次是受案环节。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最后是立案环节。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这些规定确保了公民在报案后,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