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个税房贷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我刚离婚,之前和前夫一起有套房子有房贷,现在不知道离婚后这房贷在个税扣除上是怎么算的。是只能一方扣除,还是双方都能按比例扣除呢?具体有啥规定,我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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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个税房贷扣除问题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概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对于离婚后的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住房,离婚后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进行扣除。若协商不成,从法律和税务实践角度来看,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等来确定房贷的归属和扣除权。如果离婚协议明确了房产归属一方,那么通常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进行房贷利息的扣除。若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也按照判决结果,由获得房产的一方享受扣除政策。 如果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住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按照规定,该套住房的首贷利息依然由购买方按规定扣除。但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税务政策,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总之,离婚后个税房贷扣除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结合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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