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适用前提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工程相关事务,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现在合同有些问题,不确定能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来结算工程款,想了解在哪些前提条件下,才能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进行折价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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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合同有问题,但在符合条件时,还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对工程款进行折价补偿。 其适用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被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第2/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3条规定,像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情况除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起诉前未能取得(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等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履行部分无法像普通合同那样返还,所以需要折价补偿。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要是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折价补偿。 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的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各种情况。 折价补偿:是在合同无效且无法返还财产时,对已履行部分以合理方式进行价值折算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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