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物业需要什么流程?


更换物业是一件涉及众多业主权益的重要事情,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流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步,成立业主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首先需要由业主们共同成立业主大会,这是决定更换物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一般来说,当小区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一定时间后,就可以由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然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步,提出更换物业的动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一定比例(通常为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大会提出更换物业的动议。这意味着需要有足够多的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并且愿意采取行动来更换物业。 第三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业主大会需要对是否更换物业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成功更换物业,需要获得大部分业主的支持。 第四步,招标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更换物业的决定,那么就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来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要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物业服务的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吸引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步,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在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需要代表全体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六步,交接工作。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