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可以联合起来赶走物业?
我家小区的物业服务特别差,小区卫生经常不打扫,安保也形同虚设,大家都很不满意。我想知道我们业主能不能联合起来把现在的物业赶走呢?需要怎么做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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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可以联合起来赶走物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实施过程如下:第一步,业主们需要联合起来,达到一定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第二步,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在大会上明确表达解聘物业的意愿,并形成书面的决议。第三步,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告知他们解除合同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有关于通知期限的其他约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步,如果因为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了损失,在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之外,业主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业主们在联合赶走物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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