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善意取得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一个二手的东西,后来原主人找来,说我这是无权处分,让我归还。我觉得自己是善意取得,但不知道怎么证明。想了解一下,善意取得的证明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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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善意”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会综合考虑交易的各种因素,比如交易场所是否符合常理,如果是在正规的市场或商店进行交易,相对更容易被认定为善意;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能就难以认定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标准,通常是指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价格是否合理。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是要求物权已经完成了公示程序。对于不动产,完成登记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交付则代表着占有权的转移。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符合善意取得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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