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连带保证,但是不太清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怎么算的。这个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呢?如果过了保证期间,我还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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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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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简单来说,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让保证人还钱;过了这个时间段,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王五作为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在2025年1月1日到期。如果张三和王五约定保证期间到2024年12月31日,那就相当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按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算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对于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李四在2025年6月30日前没有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过了6月30日,王五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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