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情况。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明明有钱却不给员工发工资,或者故意躲起来不发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会先责令其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劳动报酬,那么可能只需要支付原本拖欠的工资即可。但如果逾期仍不支付,就需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两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劳动市场秩序。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