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花了不少钱,有一起吃饭、旅游的费用,也有给对方买礼物的钱。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这些费用我能不能让 对方返还,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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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是赠与性质的费用。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等为目的,自愿给予对方财物,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的礼物,或者平时发的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的红包等,这种通常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其次是借贷性质的费用。要是一方在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借钱,并且有借条、转账备注借款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贷关系,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还有一种是共同消费的费用。比如恋爱期间双方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共同花费的费用,由于这是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娱乐而支出的,一般视为双方共同的消费,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因为在消费时双方都从中获得了享受,不能要求一方对这些费用进行返还。
所以,恋爱期间费用是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费用的性质、证据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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