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法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不同法律适用的事务时,遇到了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法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比如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两者会不会相互影响,是怎样影响的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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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避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通过一些手段绕过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例如,在一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跨国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让自己能分得更多财产,故意把自己的住所迁移到对财产分割规定更有利的国家,从而让这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 直接适用法是指,那些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不依赖于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该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往往体现了国家的重大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国家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不管当事人选择适用什么法律,这些直接适用法都会强制适用。 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规避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当事人为了私利而改变法律适用;而直接适用法是基于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利益,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过,它们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当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时,如果规避的恰好是直接适用法,这种规避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试图规避我国的直接适用法,法院将不会认可这种规避行为,仍会适用直接适用法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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