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有什么要求?
我之前入职公司时没及时签合同,现在公司要补签。我不太清楚补签合同的日期该怎么定,是写实际补签的时间,还是写入职时间呢?这两种写法有啥不同影响吗?希望了解下补签劳动合同日期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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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要求是一个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补签劳动合同的含义。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已经实际建立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法律角度来看,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最好如实反映劳动关系实际建立的时间,也就是写入职日期。这是因为如果不按实际入职日期补签,可能会让劳动者失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例如,小张在2024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但公司直到2024年3月1日才与他补签劳动合同。如果补签日期写为2024年1月1日,那么就如实反映了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若写为2024年3月1日,那么小张可能就无法主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不过,有时候双方可能基于一些原因,比如为了简化手续等,会将补签日期写成实际补签的时间。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可能面临被劳动者追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按照实际用工之日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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