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到期前3天告知房东解除,需要退押金吗
我租的房子快到期了,就提前3天跟房东说了到期后不租了,想解除租赁关系。现在担心房东会不会因为我通知得晚,就不给我退押金呀?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情况房东应不应该退我押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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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在租赁期间,你没有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害,而且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房屋,那么从法律规定来说,房东是应该退还押金的。因为押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会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就满足了退还的基本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押金性质类似抵押,在没有出现需要扣除押金的情形时,房东应退还。 然而,如果你在租房到期前3天告知房东解除合同,在法律层面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因为一般租赁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等会有约定,你未按照约定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房东,就属于违约。此时房东有权将押金留存,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者作为违约金。不过,要是租金已超过违约金的数额,多余部分房东仍需返还给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综合来看,如果你没有对房屋造成损害,且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提前通知时间,那么房东应退押金;若存在违约行为,房东可能扣除押金,但扣除也需合理合法。 相关概念: 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来弥补对方的损失。 抵押:简单说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得到履行,把自己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地交给债权人,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况,债权人就可以用这个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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