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离婚房产怎么进行分割?


在海曙,如果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首先要明确房产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情况分割方式不同。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提前还完个人贷款或者全额购买,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管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发生的,这都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比如小张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和小李结婚,离婚时小李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要是一方在结婚前付了房屋首付款,向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还是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要由双方平均分配,没还完的贷款则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小王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和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小王,但要给妻子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若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通常会被看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要是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用考虑出资情况,直接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相关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房屋折价款:是指在离婚房产分割中,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房屋价值补偿款。





